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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通报修订化妆品法规EC 1223/2009

 

 

欧盟于2018424日发布G/TBT/N/EU/527/Add.1号通报,修订化妆品法规(EC 1223/2009),拟禁止使用邻苯基苯酚钠、邻苯基苯酚钾和邻苯基苯酚乙醇胺盐作为防腐剂用于化妆品中。研究表明,邻苯基苯酚可能会对视觉系统造成潜在的损害,2017年,邻苯基苯酚被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公列入3类致癌物清单中。

 

具体修订内容

 

01 条款1

 

在欧盟化妆品法规((ECNO.1223/2009)条例附录V中,删除原有第七条内容,由本条例附录内容替代。

 

02 条款2

1)自条例生效6个月后,含有邻苯基苯酚且不符合新规的化妆品将不得在欧盟市场上市,9个月后不得在欧盟市场销售;

2)自条例生效6个月后,含有邻苯基苯酚钠、邻苯基苯酚钾和邻苯基苯酚乙醇胺盐防腐剂的化妆品将不得在欧盟市场上市,9个月后不得在欧盟市场销售。

 

03 条款3

本通告自欧盟公报颁布后20天生效;

条款1自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适用;

本条例的所有条款都将具有法律约束力并直接应用于各成员国。

 

04 附录

序号

结构特征

条件

使用条件及警告

化学名

俗名

CAS

EC

使用范围和限值条件

最大允许使用浓度

其他

a

b

c

d

e

f

g

h

i

7

联苯-2-醇(Biphenyl-2-ol

邻苯基苯酚(o-phenylphenol

90-43-7

201-993-5

a)淋洗类产品

b)驻留类产品

a0.2%(以酚算)

b0.15%(以酚算)

避免接触眼部

 

 

相关提醒

 

近几年,伴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浙江省的化妆品行业的发展飞快,产品越来越受到了国际市场的青睐,目前共有美妆、香水、护肤等50多个品种化妆品远销美国、欧盟、日韩等70多个国家和地区。我国现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的邻苯基苯酚及其盐类最大允许使浓度为0.2%,与欧盟本次新修订要求不符,提醒相关企业积极关注新法规的要求,加强与地方或国家WTO/TBT通报咨询中心、检验检疫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部门的沟通交流,以便获得相关政策和技术支持。同时,该法规给予30天评议期,对法规中不合理的要求企业要及时通过省或国家WTO/TBT通报咨询中心提出评议意见。

 

具体问题请咨询NormalTCI诺莫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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