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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发布有关电子电器产品CCC认证的EMC标准换版的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GB 17625.1-2012《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替代GB 17625.1-2003。此次标准换版涉及的产品类别包括:05类电动工具、07类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08类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09类信息技术设备、10照明设备、16类电信终端设备。

  根据通知的要求,自2013年7月1日起,应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对于已按旧版标准获证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下一次跟踪检查完成前,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进行新、旧版标准差异试验项目的检测,完成按新版标准的产品确认工作。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最迟于2014年7月1日完成,逾期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暂停旧版标准认证证书;2014年10月1日前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类别属于05类电动工具、07类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08类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09类信息技术设备、16类电信终端设备的产品需按新版标准进行测试。

  类别属于10类照明设备类中的电子类控制设备需要按标准补做相关测试,对于电感类控制装置可不进行差异试验直接换证,其余10类照明设备均需按新版标准换版测试。

  依据《国家认监委TC10技术专家组关于GB17625.1、GB13837标准换版的会议决议》(以下简称“TC10会议纪要”)的相关要求,本次标准换版工作的检测可选择两种方式进行。第一种方式是由认证机构安排指定实验室实施差异检测;第二种方式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选择“供方符合性声明”的方式完成换版。

  以第一种方式,即由认证机构安排指定实验室实施差异检测完成换版工作的,对于05、07、08、09、10、16大类产品,主检型号送1台样机,覆盖型号的送样要求根据送样通知执行。

  采用“供方符合性声明”方式换版的企业应提供产品符合新版标准的供方符合性声明,并提供生产者/生产企业(含生产者/生产企业的OEM/ODM产品)自有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该自有实验室应获得由ILAC协议互认的认可机构按照ISO/IEC 17025认可的具备新版标准检测能力的认可资质。该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应符合认证机构要求。

  为了确保标准换版工作顺利实施,选择采用“供方符合性声明”方式换版的企业应在申请前与相关认证受理部门联系并通过自有实验室资格符合性确认后,再提交标准换版申请。申请受理后,企业除提交所需认证资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产品符合新标准要求的符合性声明;

  2)生产者/生产企业自有实验室的新版标准检测能力的认可资质证明;

  3)生产者/生产企业自有实验室的证明/说明(当实验室为生产者/生产企业关联单位,非直属生产者/生产企业时);

  4)生产者/生产企业自有实验室按照CQC规定的检测报告格式出具检测报告。

  依据TC10会议纪要,采用“供方符合性声明”方式换版的企业还需在获证后接受CQC实施的监督抽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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